秦 安 县 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6、《关于简化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01〕18号) 二、受理范围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 三、办理程序 1、在本县范围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 ①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程序组织听证; ③听证结束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拟定报批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④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⑤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在本县范围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 ①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批方案,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②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③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四、报件资料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家征用)报批材料(一式六份) (1)文字材料 ①市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②县(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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